科学研究是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内容是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利用的特殊方式

来源:东方网
发布时间:2021-09-22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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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农业农村部网站消息,最近几天,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科研活动相关审批要求的通知根据《通知》,科研单位因科研和物种保护需要从野外捕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对野外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标记,采样,分水测量等作业的,应当按照《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报渔业部门批准

通知指出,科学研究是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内容,也是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利用的特殊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为科学研究等目的,需要猎捕,人工繁育,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经有关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通知,严格审批水生野生动物狩猎许可证科研单位因科学研究,物种保护等目的,需要从野外捕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对野生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标记,采样,水域测量等作业的,应当按照《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报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审批前,应当委托专家按规定进行评估如果科学研究需要可以通过捕获以外的方式满足,原则上不批准从野外直接捕获多个科研机构同时申请捕获同一物种的,应按照利益共享原则,通过联合采样和资源共享的方式,尽可能减少捕获频率和数量,减少对野生资源的干扰和破坏有关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捞过程的监管,督促科研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种类,数量,时间,地点和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作业,尽可能避免或者减少对动物的危害

通知提出,加强野外资源调查和科研活动管理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中的不特定物种开展野外资源调查和科学研究活动,可能涉及的所有物种和数量,应当按照《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上述活动时,可在批准的类型和数量范围内进行标记,取样和水分离测量等操作如果捕获了未经批准的物种,应尽可能采取措施确保动物安全原则上应在做好必要的记录等作业后及时放归野外,相关情况应报当地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

不开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野外资源调查和科学研究的,无需申请特许猎捕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如果在上述活动中捕捉到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应尽可能采取措施确保动物安全原则上应在做好必要的记录等作业后及时放归野外,相关情况应报当地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

明确,进一步规范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管理科研单位需要获取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行科研的,应当依法报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注明利用方式为科研需要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办理人工繁育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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